銀行針對房貸戶延遲繳款的利息計算基礎不一,導致不同銀行收費差距可達數 10 倍以上,為整頓房貸違約費用亂收現象,金管會訂定明確規範,要求銀行自 7 月 1 日起,除非客戶明顯違約並行使加速條款,才能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 為基礎計算延遲利息。
目前國內各銀行計算房貸延遲利息基礎不一,部分銀行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 計算,有些則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 為基礎計算,導致兩者延遲利息費用差距可高達數 10 倍以上。
為整頓銀行違約利息收取亂象,金管會今 (25) 日宣布,銀行收取延遲利息費用的計算基礎將以「繳款正常戶」與「行使加速條款的逾期催繳」為區別訂定收取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中,繳款正常的房貸戶,只要因忘記、出國等其他因素導致無法如期按時繳款,只要遲繳期間在 6 個月內,通常銀行會視為非連續性違約狀態,因本金尚未全部到期,因此銀行跟客戶收取違約利息計算應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 為基礎。
如果借款人因財務困難無法按月正常還款繳息,遭銀行啟動加速條款因本金已視為完全到期,因此銀行可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 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某甲向銀行申貸 800 萬房貸,約定 20 年期攤還、房貸利率 2%,每期本息合計應攤還 48178 元 (本金 34845 元 + 利息 13333 元),若甲延遲 6 個月未繳,因仍在正常戶定義,因此延遲利息計算方式為:34845*2%*180/365=341 元。
但如以大本金為基礎計算,假設某甲已經還掉 300 萬房貸,還剩下 700 萬房貸 (大本金) 則違約 6 個月未償還的延遲利息 68660 元,大小本金計算的延遲利息兩者相差 200 倍之多。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要求各銀行需在 9 月底前完成房貸資訊與合約調整,且自 7 月 1 日起,只要非違約且啟動加速條款的房貸戶,不得再以大本金為基礎計收延遲利息與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