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銷售再生能源憑證屬銷售勞務 需課營業稅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財政部函釋說明,交易再生能源憑證,需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鉅亨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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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制度 2017 年上路,隨著交易日趨熱絡,衍生的稅務問題也備受關注,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銷售再生能源憑證,屬於銷售勞務,因此必須依照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今 (26) 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銷售再生能源,由於屬於銷售勞務,因此應就其銷售金額課徵營業稅,而解釋令頒布即日起到 11 月 15 日止為輔導期,過了輔導其若仍未繳納營業稅,將規定開罰。

再生能源憑證自 2017 年上路以來,包括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均可向經濟部標檢局申請憑證,經核准後,發電度數滿 1000 度,即可獲發一張電子憑證,申請人可將憑證讓與,並以 1 次為限。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銷售再生能源憑證可合併或分開定價,並非僅是證明文件,憑證的「使用」與「宣告」功能,也表彰一定權利價值,屬於消費財性質,換言之,營業人讓與憑證屬於銷售勞務範圍,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制度上路後,多數交易均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但仍有少數業者對於課稅仍有疑義,因此以函釋方式說明,並給予輔導期,業者若有交易而短漏報者,應儘速補報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