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牌貿易商潤寅今年爆發詐貸案,金管會今 (17) 日對缺失銀行開罰之餘,還督導銀行公會就本案經驗提出制度面的四大措施,讓銀行業可以遵循辦理,也希望藉此強化應收帳款授信作業以記取教訓。
金管會說明,銀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的應收帳款融資 (承購) 業務主要問題在於照會作業、審查單據作業、控管集團風險措施、銀行部門間通報機制等未臻完善,因此金管會已推動應收帳款授信作業面及制度面的強化措施,包括以下四部分:
(一) 督導銀行公會擬定應收帳款融資 (承購) 業務最佳實務作法供銀行業參考:精進銀行徵信、授信作業與貸後管理作業,包含強化照會作業確認買方知悉、審查運送單據以查證交易真實性、查詢該筆發票有無重複融資、對同一買方或賣方訂定風險承擔限額等控管集團風險措施、存款部門及授信部門應建立同步通報機制等。
(二) 精進聯徵中心資料查詢措施:
金管會表示,為使應收帳款暴險充分揭露,聯徵中心將蒐集賣方轉讓的應收帳款額度、預支價金額度及餘額,以「表外方式」列示 (不含買方資訊)。並將應收帳款融資、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三類業務,以子目或代號予以區分。聯徵中心亦將就銀行報送的發票資訊,比對重複融資的發票,提供銀行查詢使用。
金管會還要求,承作應收帳款融資 (承購) 業務的金融機構,應落實將發票資料報送至聯徵中心,並將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賣方轉讓的應收帳款額度、預支價金額度及餘額等資料報送該中心,以利銀行查詢是否有重複融資及客戶應收帳款賣斷的預支情形。
(三) 本次因部分金融機構於受理潤寅集團關聯戶新臺幣匯款作業,對於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時,並未註記,致受款行無從發現異狀,金管會亦要求金融機構於受理國內匯款交易時,如有匯款人與扣款帳戶不一致的情形時,應於匯款單上附言欄附註說明「匯款人非扣款帳戶本人」,並請金融機構自行訂定相關內部控制規範,以評估辨別是否有異常或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四) 金管會亦鼓勵金融機構考量加入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除可取得企業營運資訊作為貸款評估的參考外,該平台介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的發票驗證服務,亦有利於金融機構貸後管理及查核交易的真實性。
金管會指出,銀行辦理應收帳款融資 (承購) 業務,有助於廠商及企業營運資金週轉運用,對於銀行而言,亦屬資金用途與還款來源明確的授信,希望透過本次經驗,精進銀行徵信、授信與貸後管理上制度面與銀行執行面的專業效能,健全銀行業務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