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週一 (18 日) 裁決,稱港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至於《緊急法》關乎緊急情況是否合憲,法庭不作裁定。
24 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梁國雄早前就政府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申請司法覆核,法庭今日頒布書面裁決。
法庭認為,只要並非《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提到的緊急情況,所採納的措施便受人權法所限。至於申請人要求的解決方法,法庭會再有下一步聆訊。
裁決指出,《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違反了《基本法》,雖然它跟尋求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雖然有合理關連,但限制市民不得在未經批准集結、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以及遊行中蒙面、並可讓警方截查蒙面市民,要求市民脫去蒙面辨識身分,則涉及的限制不符合相稱性的驗證標準。
申請人之一的梁國雄在勝訟後表示,反蒙面法讓香港局勢升溫,若非林鄭月娥強行訂立反蒙面法,香港現在的局勢,不會這麼嚴重,勝訟只是把公道還給香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