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CRS 共同申報準則 9 月將上路,會計師提醒,在日本、澳洲有所得尚未申報者,應儘快在交換資訊前補申報繳交稅款避免受罰,建議可遵循解釋令或專法兩大管道將資金匯回台灣,避免受罰。
財政部去年已公告與日本、澳洲簽署 CRS 簽署金融帳戶交換資訊,個人在這兩國有所得但未申報海外來源所得,如果沒有確實申報繳稅被查獲,將被科處罰鍰。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表示,民眾如果有在日本、澳洲等國家有未申報所得,需趕快在交換資訊上路且稅捐稽徵機關還沒取得課稅資料前,自動補報並繳稅,才能免於受罰。
至於如何申報並試算?葉建郎說有兩條管道可供選擇。包括去年 1 月 31 日底發布的解釋令,以及去年 8 月 15 日實施的專法可供選擇。
其中,解釋令部分,對於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與檢附文件規定,將核課期間內之所得作補申報及繳納稅款,但要注意的是,必須有相關憑證資料作佐證。
至於專法部分,如果在今年 8 月 14 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專法,申請匯回之資金可適用 8% 的優惠稅率。
葉建郎補充說明,台商常投資置產的中國大陸、新加坡、香港及澳門等,目前雖還沒與台灣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但其各國或各地區間已進行 CRS 交換,預估未來我國進行 CRS 交換國家將持續增加。
此外,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對象是以稅務居民身分作為判斷標準,並非國籍,提醒長期在海外經營事業的台商,因課稅年度居留在同一國家超過一定天數或以當地為生活與經濟重心者,可能就符合該國稅務居民身分規定,必須注意是否符合所涉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居民納稅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