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特別條例〉隔離、檢疫者可申請防疫補償 最快3月初上路

鉅亨網編輯陳于晴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特別條例草案,隔離、檢疫者2年內可申請防疫補償。(圖:擷取自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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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衝擊台灣經濟,行政院長蘇貞昌今 (20) 日上午拍板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未來受隔離、檢疫者,2 年內可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散布疫情假消息最重將可處 3 年徒刑,若立法院下周開議順利三讀通過草案,預估最快將在 3 月初上路實施。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特別條例草案架構分為防治、紓困、振興、罰則四大面向,共 18 條。其中,依第 3 條給假補償規定,受隔離、檢疫者及照顧者,除任職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外,將可在 2 年內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若性質相同不得重複領取。

羅秉成指出,防疫補償主要是由政府補償受隔離者人身自由受限的措施,並非生活津貼,兩者概念不太一樣,至於總補償金額的多寡,須待衛福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出詳細對象、資格條件、金額、方式及程序等才能確定,羅秉成強調,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必須遵守公平、合理分配原則。

至於企業給薪獎勵優惠,若願意給予受隔離員工防疫假及薪資,可就該薪資金額之 200%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此外,日前衛福部實施的防疫照顧假,企業也可比照辦理。

草案第 5、6 條為徵用補償,為生產防疫物資,各級政府機關於必要時,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產法相關規定限制。

第 9 條關於紓困振興,羅秉成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機構等,可由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的協助,此外,醫療機構因診療確診病人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羅秉成表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為 600 億元,以特別預算編列,但在立法院通過前,部分經費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先行支付,藉以因應緊急需要,施行期間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至於罰則方面的刑事責任部分,若哄抬價格或無故囤積不售公告防疫物資,如口罩等,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罹患或疑似罹患者不遵守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散播疫情謠言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鍰方面,受隔離者及受檢疫者,若違反相關措施擅離隔離處所,可分別處 20-100 萬元、10-100 萬元罰鍰;如拒絕規避徵用、違反給假規定、違反指揮官規定實施應變處置命令,可依法處 5-10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