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 (2371-TW) 表示,收到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欣同公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禁止大同董事會行使職權,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法院裁定顯示此假處分聲請的不合理性。
欣同公司去年 11 月 22 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以 600 萬元或等值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在訴訟終結前,要求林郭文艷、董事與獨立董事等 8 人,禁止行使職務及公司印鑑章。
大同表示,已收到臺北地院駁回裁定,裁定理由為,聲請人未釋明案件聲請的必要性,且規定要件不合,也不能以供擔保替代,因此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大同指出,法院裁定理由,凸顯此假處分聲請有 3 大不合理,第一,聲請人對公司董事諸多指摘,與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防止的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無必然關聯;第二,聲請人指,若不停止公司董事職權,將做出許多有損股東權益的決議,但未說明哪些議案或決定有嚴重損害;第三,大同董事任期即將在近日屆滿,今年也將進行改選,市場派此時提出申請,難讓人認同「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大同強調,欣同公司除聲請此假處分,並以相同事由,先後對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提出多件訴訟,干擾公司經營,大同將持續與委任律師研議,依法逐一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