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過半、黃國昌助陣 大同市場派為何露敗象?

商業周刊
大同6月經營權之戰,以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為首的市場派,本該滿手好牌,為何最後關頭反有全盤皆輸風險?(攝影者.駱裕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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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洧楨

大同的經營權之戰,將在 6 月 30 日股東常會時見分曉。

以總統蔡英文表哥: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為首的市場派,早從去年就掌握大同逾 5 成股權。5 月初,竟又邀請時代力量前立委黃國昌、東森電視台董事長林文淵、寶佳集團旗下築禾建設董事長黃劍輝、前總統陳水扁辯護律師李勝琛等人參與陣營,各方新勢力被設定為未來的董監事名單,更令外界多認定:市場派這回來勢洶洶,很有機會讓大同變天。

然而,曾參與中石化、三陽工業等多場經營權之爭的大同市場派操盤手卻對商周透露,現在市場派正擔憂,大同公司會以「爭議中資」為由,在股東會直接排除市場派所有股權參與今年董監改選的資格,藉此穩住經營權,不排除戰線會再拉長 3 年。

進場時機不對,又未停損

王光祥本該滿手好牌,為何最後關頭反有全盤皆輸風險?

時間回到 3 年前,其他市場派股東起心動念是:「本來只是看淨值還不錯,單純投資。」

結果,大家投資之後,眼見大同經營每況愈下,才轉串聯成市場派聯軍,想要自救。尤其,大家期望帶動企業改革提出董監事名單,卻遭大同公司全部刪除,市場派與公司派因此打起官司。

最後等了 2 年多,法院才判決當年董監改選的結果無效。

當年董監改選的挫敗,已是顯而易見的進場警訊,但王光祥卻逆勢推進。

2017 年底,王光祥因為好友、中國台商鄭文逸推薦,開始進場買大同,他理由是:「那時候(大同股價)便宜。」

一路勸說王光祥認賠殺出大同的一位地產董座對商周說,王光祥沒有停損出場,還一路用自有資金和向銀行借貸,加碼到約 30 億元,「他這樣小孩玩大車,只會越玩越危險。」

不僅如此,當時身為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的王光祥,還廣邀同業加入戰局。從北市豪宅建商到新竹地王級大老,都因此成了手握上萬張、每股成本約 30 元的大同股東,就為了力挺王光祥,這拱出大同 2018 年第 3 季每股約 40 元的股價最高點。

這時大同股價罕見大幅超車淨值,正是最佳賣點,但一個新條款,卻讓王光祥猶豫,沒有即時退場。

2018 年公司法修正,新增了俗稱大同條款的一個新規定:「繼續 3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掌握股東會主辦權,就能運用比如嚴審對方股東身分,讓其無法順利投票等程序手段,左右董監改選勝敗,這種主場優勢正是眾多低持股經營者,能打贏經營權之爭的一大關鍵。

當時,已掌握 2 成股權的王光祥陣營,決心加碼,想要再翻身。

但緊接而來的是,華映、綠能兩大地雷危機逐漸顯現,最後兩大轉投資合計讓大同 1 年慘賠上看 300 億元,導致大同股價腰斬到只剩約 20 元,王光祥的地產聯軍幾乎全都套牢。

本業虧損又遇抹紅戰

然而,大同是資本額達 234 億元的企業,要拚 5 成股權,財力考驗極大。但攤開財報,王光祥的三圓建設自從 2015 年以每股盈餘超過 16 元的成績,拿下營建股每股獲利王後,到去年底已連續 4 年都虧損,每股盈餘從 - 0.94 元擴大到 - 3.26 元。

王光祥口袋見底,只能更積極籌資與找戰友加入戰局,卻埋下這次關鍵敗筆。

為了籌資加碼大同,王光祥加速出脫三圓青島的中國事業。身為中資買家的龍峰集團董事長任國龍,在交易過程中嗅到大同商機,就繞道香港進場買大同股權,結果被認定是違法購買台股的中資,竟讓一路挨打的公司派找到反擊機會。

現在,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仍是以靜制動,面對外界揣測,大同公關室說:「董事長暫不接受採訪與對外回應。」

市場派操盤手轉述王光祥的看法是:「他們(公司派)要用奧步,把市場派抹成中資同路人,用意就是不讓我們出席,不能提名、提案。」

這次,王光祥找來眾人助陣,綜合各方說法,除了想用黃國昌來擺脫中資爭議外,黃劍輝、林文淵、李勝琛等人是為了強化政府溝通。整體是為了鞏固形象,爭取小股東認同。

當中,公認最具威脅性的寶佳集團,該集團旗下寶佳資產執行長唐楚烈澄清,黃劍輝會名列大同市場派董監名單,是因為他個人與王光祥陣營的交情,「大同這種有爭議的公司,寶佳絕不會碰。」唐楚烈說。

照理,取得過半股權,經營權之爭應必然勝出,現在,王光祥卻可能滿盤皆輸。

在地產業者口中,他這一戰已是「沒贏,會很慘;贏了,也是夢魘的開始」的下場。拿不下大同,王光祥槓桿到最大極限的人脈與資產,將血本無歸;而拿下大同,面對被綠能、華映重創的企業體質,只靠其地產開發能耐還不足以挽回頹勢,還可能拖累三圓建設本業,一位王光祥的地產好友評論:「最好的結局是慘勝,不知道幾年才能恢復元氣。」

「投資被套牢,不肯認輸停損,還硬拗成長期投資。沒有投資紀律,正是多數人投資失敗的主因。」一位本土券商高層給了這次王光祥進退兩難的局面,一個極殘酷的點評。

 

※本文由商業周刊授權刊載,未經同意禁止轉載。精彩全文,詳見《商業周刊》1696 期。

來源:《商業周刊》 169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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