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大同 (2371-TW) 今 (30) 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仍未能具體說明今日召開的股東會中,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等相關法律依據及事證,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並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因此自 7 月 2 日起,將大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全額交割股)。
大同今日晚間召開重大訊息說明,針對股東會改選董事,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排除市場派過半表決權,林郭文艷表示,股東持股比例超過 10% 未依法申報,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據統計共有 53.32% 股權。
大同晚間召開重訊,由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副總彭文傑及法務長趙安等公司律師出席。
公司委託律師主張,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任何人單獨或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公司超過 10% 股份,應於取得後 10 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併購目的,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正,否則超過部分皆無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