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派新大同和欣同公司今 (9) 日對外表示,已以 3% 股東身分,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對此,大同 (2371-TW) 晚間回應,認為此舉並不恰當,但准駁權限在經濟部,公司會向經濟部完整表達公司意見。
針對中資議題,大同表示,林宏信為欣同、新大同指派的法人代表,而在台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對非法中資在台炒股起訴書中,被告鄭文逸坦承,與中國上海龍峰集團董事長任國龍有資金結合,並設立實質持有與控制欣同及新大同公司。
且鄭文逸坦承擬用法人持股方式,推派法人代表前往大同公司擔任董監事,而時任欣同公司負責人林宏信也以證人身分,證明被告鄭文逸以上所述為事實。
因此,欣同、新大同為非法中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本公司股東身分,因違反禁止規定而當然無效。依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無效,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大同認為,欣同與新大同要直接向經濟部申請,本公司認為並不恰當,但准駁權限在經濟部,本公司會向經濟部完整表達本公司之意見。
市場派新大同和欣同公司下午緊急召開記者會,欣同公司負責人林宏信表示,已依照公司法第 173 條第 4 項,向經濟部遞件,申請新大同、欣同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但股臨會最快哪時可以召開,不得而知,只希望透過此方式,能讓政府解決此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