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官網公布, 經國務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執行《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64 號) 中,關於 20 種商品「無論任何貿易方式、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和個人進口,一律停止減免稅」的規定。
20 種商品包括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和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複印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傢具、燈具、餐料 (指調味品、肉禽蛋菜、水產品、水果、飲料、酒、乳製品)。
據了解,相關法規指出,對國內已經引進技術並大量生產,能夠滿足國內需要的,或國家已大量投資,需要適當保護其正常發展的,以及進口稅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一律取消減免稅,恢復按法定稅率徵稅,列出目錄分期實施。這些商品早於 1995 年起停止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