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 (6446-TW) 與國際藥廠 AOP 的仲裁案尚未平息,AOP 今 (28) 日發文表示,已寄發帳單向藥華藥求償 1.43 億歐元 (約新台幣 48 億元);藥華藥再發聲明澄清,擬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且官司審理至少 3 年半以上,因此仲裁案仍充滿不確定性,也無認列問題。
2009 年藥華藥與 AOP 簽訂 30 年授權合約,把自行開發的 P1101 授權給 AOP,依照合約,藥華藥負責藥品製造,AOP 則負責臨床試驗、藥證申請及取得藥證後行銷權利。
AOP 創辦人兼首席醫療長 Rudolf Widmann 表示,由於治療真性多紅血球症 (PV) 新藥取得時間遲延,對患者治療有所延宕。據仲裁案判決結果,雙方合約仍然有效,因此公司有權要求藥華藥支付 1.43 億歐元賠償金,並已寄發帳單支付賠款。
對此,藥華藥強調,公司提供 P1101 的藥品研發及生產品質認證等相關資料給 AOP,在雙方密切合作下,順利取得歐洲藥證,再者,發生送件延誤、藥品無法即時供應給病人也是雙方共同責任,此次 AOP 獲仲裁判斷案,公司不排除提出相對遲延的賠償。
藥華藥表示,按國際仲裁案通例,仲裁判斷若有嚴重瑕疵,該公司將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歷程需至少 3 年半時間,故仲裁金額不確定,沒有認列問題。
此外,治療真性多紅血球症 (PV) 新藥 P1101,是由藥華藥發明並擁有專利,AOP 僅取得藥華藥在歐洲骨髓增生性腫瘤 (MPN) 的授權,並負責完成藥品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