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邁入第二年,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建郎提醒,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收益分配匯回時,除應併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亦須留意營業稅的相關課稅規定,以免短漏報遭補稅送罰。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針對台商個人與營利事業的境外資金匯回,提供為期兩年的特別優惠稅率,其中第一年稅率 8%,第二年稅率 10%,完成符合規定之實質投資,並可申請退還已繳之半數稅款。
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 11 月 14 日止,營利事業透過專法申請適用所匯回的境外投資收益已匯回金額已達 1355 億元。
葉建郎指出,營利事業適用台商資金匯回專法,獲配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及因辦理解散清算分派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產生之所得,在營業稅課徵上,也應併同其他取得之境內及境外股利收入,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以正確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及購買國外勞務應納地營業稅額,避免短漏報營業稅之情事發生。
葉建郎建議,以上營業稅額計算,依規定有直接扣抵法及比例扣抵法二種方式,而營利事業取得之境內及境外股利收入金額通常較大,但其直接歸屬的進項相對較少,可能試算後採用直接扣抵法較為有利。
葉建郎表示,營利事業應留意此部分稅額計算方式的適用,是否採用直接扣抵法的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並注意符合一定條件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才能合法節省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