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審會今 (30) 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相關解釋令,將強化投資許可辦法審議,以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方式規避審查,或陸資來台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決策指示等情況。
投審會指出,因應近來外人直接投資模式越趨多元複雜,美國、日本、歐洲、澳大利亞等主要國家均提高對外資投資審查門檻,針對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也公告三大修正要點。
首先,修正第三地區投資公司定義,發布「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解釋、修正「具有控制能力」認定標準,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第二,擴大投資行為態樣,增訂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公司併購台灣地區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營業或財產,均應申請許可。
第三,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就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所投資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投資公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另一方面,經濟部今也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明定技術合作樣態、直間接技術合作行為均須納管、確定技術管理範圍等,也同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四點,以防範因轉讓我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給大陸地區人民可能產生技術外流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