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提升資產管理產業競爭力,並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金管會今 (12) 日宣布,將修正目前投信投顧法,新增放寬投信可發行 REIT(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屆時不需要再對外委託建築經紀公司管理 REITs,且目前的銀行信託制也不會廢除,將採雙軌並行;REIT 一旦開放採基金架構發行後,可望為資本市場注入新活水。
金管會表示,參考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決議開放 REIT 採基金架構發行,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可募集及私募 REIT 金,並與現行信託架構 REIT 併行,未來業者可選擇透過基金架構或信託架構發行 REIT,營運架構將更具彈性。
我國於 2003 年發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允許 REIT 採信託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2005 年,國泰、富邦、新光三大集團響應政策率先推出,最高峰時期,台灣曾有 10 檔 REIT,但現在僅存 7 檔。
REIT 成立之初,壽險業將不動產信託給銀行,銀行要同時兼顧保管跟運用,管理上常常再委託給不動產管理機構的建經公司,因此之前爭議頻傳,金管會表示,因此觀察日、星、港等均有採基金架構發行 REIT,決議透過開放 REIT 採基金架構發行,期望為我國資本市場注入另一股活水。
金管會表示,基金架構的 REIT 具有四大特點,一、 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擔任管理機構,有利發揮管理專業。二、 透過簡化追加募集程序及確保收益支持等方式,有利基金規模持續成長,並獲取穩健的收益率。三、允許 REIT 進行關係人交易,透過交易方式多元化,以利 REIT 活化資產,並有利提升 REIT 資產配置彈性。四、藉由分離保管及管理責任,有利權責劃分明確,主要是基金架構 REIT 將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專責管理,REIT 資產則由信託業負責保管及監督,有別於信託架構 REIT 是由信託業同時保管及管理運用 REIT,再委任建經公司提供投資建議,將使權責劃分更明確。
金管會表示,REIT 投資標的範圍主要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明定 REIT 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的一定比率。
至於 REIT 由投信發行的話,能否再借錢來買國內外大樓或資產活化買有價證券?金管會表示,並沒有限制投信不能借款,但會限制用途。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草案預告後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函報行政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