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再喊話協商盼不吃虧退場 財部:循法院調解模式處理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財政部再度就台新金訴求回應。(鉅亨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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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 (2887-TW) 今 (26) 日再度就釋出彰銀 (2801-TW) 持股一事,喊話希望政府能給予適度補償,財政部對此回應,台新金投資彰銀並無虧損問題,至於協商部分,傾向法院調節途徑處理。

台新金為併購保德信人壽,選擇釋出彰銀持股放手經營權,但台新金 23 日召開股東常會時再對財政部隔空喊話,期盼財政部能肯定台新金貢獻並實踐行政院長蘇貞昌的「讓台新金不吃虧的退場」承諾。

對於台新金的補償要求,財政部當天回應,台新金投資彰銀,光是股利收益就有 266.2 億元,並無虧損,且台新金處分彰銀持股,也是自行洽特定人低於市價的約定交易條件,認為台新金要求政府補償並無道理。

對於財政部的說法,台新金今天再發聲明,重申期盼能不吃虧退場的立場,並喊話呼籲財政部出面協商,尋找共識。

對此,財政部表示,台新金併購保德信人壽,並承諾全數處分彰銀股權等,該投資是台新金根據營運發展所需的投資評估決策,其投資成本效益及利弊得失,應由台新金自行承擔,尚與財政部無涉。

財政部指出,關於與台新金間的訴訟,雙方已同意由最高法院進行調解,希望達成止爭息訟目的。

另外,台新金指出,投資彰銀股權損益須計入當初籌措資金所需成本,財政部則說,根據會計原則,長期投資取得成本包括成交價格及交易成本,不包含融資買入的利息,而交易成本包括支付顧問或代理人之手續費與佣金,以及規費、稅捐等。

財政部說明,融資買入的利息則屬財務成本,因買方使用的財務槓桿程度而異,非屬交易成本,於財務報表表達時,係歸屬期間費用,不應作為投資彰銀股權之取得成本,此點特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