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 (26) 日宣布,元大金 (2885-TW) 旗下元大人壽、元大保經、元大銀行因銷售投資型保單時,以「存股保單」不當銷售,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對元大人壽罰鍰新台幣 540 萬元暨 1 項糾正,自裁處書送達隔日起停售案關 4 項保單;另對元大保經及元大銀行分別核處限期 1 個月改正招攬缺失,各處罰鍰 180 萬元,三家子公司合計遭罰 900 萬元。對此,元大金表示,「虛心接受並進行相關改善。」
金管會表示,元大人壽四張熱銷投資型保單包括:元滿利足變額萬能壽險、元滿利足變額年金、元元得益變額萬能壽險、元元得益變額年金,不但以「存股保單」為概念不當招攬,且在元大保經與元大銀行完成保單備查之前,就先行「預售」75 億元,違反保險法,因此開罰,且自裁處書送達的翌日起,下令停售上述 4 張保單,並請該公司依比例原則追究相關失職主管人員責任。
金管會指出,元大人壽在銷售元大人壽投資型保單,未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即提供商品相關文件予通路,該公司沒有審慎評估客戶適合度,另外,在教育訓練教材、文宣上都有「存股」概念、無匯率風險、息收等不當招攬的話術,依法合計核處 540 萬元。
至於元大保經與元大銀行,都犯了在商品上架前即「偷跑」辦理說明會,並進行招攬及提供未完成銷售前程序的要保書予客戶簽署;教育訓練時有以息收為訴求等不當內容,並以其他架構類似的投資型保險商品文件向客戶招攬,這部份兩家子公司各罰 120 萬元。
不僅如此,元大保經與元大銀行對於如果有客戶以贖回基金後購買投資型保單的狀況,業務員在招攬報告書所載的保費來源卻以「既有存款」,顯然未落實審核,,此部份兩家子公司各罰 60 萬元。
金管會強調,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及其所屬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商品時,應本於誠信招攬,瞭解及確認消費者的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並據實正確填寫業務員報告書,不得有勸誘客戶以贖回基金、股票借款方式投保保險商品並繳交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