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 (4) 日初審通過生技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對於研發支出抵減率,從 35% 調降 25%,以及數位醫療等項目定義,將保留至黨團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連續二日審查「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草案將施行期限延長 10 年,至民國 120 年底,並從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更名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為鼓勵先進醫療及跨域合作,發展高技術門檻產品,修正草案將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等納入獎勵範圍,並納入 CDMO(受託開發製造) 公司為適用對象。不過,外界對用詞定義未有共識,本條文保留。
另外,修正草案中,僅限研發製造的生技醫藥公司,其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率改為 25%,每年最高抵減稅額 50%,以及成立未滿 10 年的研發製造公司,投資金額達 100 萬元以上且持股滿 3 年,得減除所得總額 50%,每年以 500 萬元為限。
此兩項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均有意見,且經過兩日未多做討論,保留至朝野協商。
不過針對高階專業人員、技術投資人取得新發行股票,原規定是依股票轉讓價減除成本後課稅;為了讓企業留才、攬才,修正草案指出,因獎酬、技術入股或認股權憑證取得的新發行股份,符一定條件者,可選擇取得股票時的時價或轉讓時的時價孰低者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