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金娶安泰銀〉再添變數 金管會籲公司先釐清適法性再遞件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國票金併安泰銀惹爭議,金管會呼籲業者遞件前先釐清適法性。(鉅亨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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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金 (2889-TW) 併購安泰銀 (2849-TW) 案,遭國票金大股東耐斯集團反對,主涉及關係人交易應經過重度決議,對此金管會表示,等國票金遞件申請後,將釐清併購案適法性。

國票金大股東耐斯集團表示,國票金總經理丁予嘉與安泰銀董事長丁予康兩人為親兄弟關係,認為此交易案涉及利害關係人交易,根據金控法第 45 條,併購案應採重度決議而非普通決議,質疑併購案的適法性。

儘管國票金總座丁予嘉今天閃辭總座,藉此迴避利害關係人交易,但仍無法平息大股東耐斯集團對於交易案的適法性疑慮,甚至揚言不排除提起訴訟,讓併購案增添變數。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說,金融機構申請合併前,法遵單位與法務部門應該先釐清合併的適法性,包括對於利害關係人交易等適法性等都要得清楚,而非「而非過不了自己這一關,就跟主管機關遞件申請」。

至於國票金併購安泰銀是否有違金控法第 45 條的利害關係人交易?金管會則說,此案尚未送件到金管會,要等送件後金管會才能就事實證據進行調查,強調業者遞件後,將就資金來源、資本適足率、財務健全、員工股東保障與併購綜效等面向審查是否有適法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