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東洋藥品公司 (4105-TW) 今 (2) 日指出,前美時執行長史格瑞近來多次在媒體投書,以魚目混珠方式,替無履約能力的 Inopha AG 公司漂白,台灣東洋決定發存證信函制止史格瑞到處散佈謠言的行為。
同時,台灣東洋強調,紫衫醇藥品的台灣藥證為台灣東洋所有,歐洲藥證是歐洲 AET 公司所申請,Inopha AG 對此毫無貢獻。
史格瑞先前於媒體投書「台灣生技缺的最後一塊拼圖──國際引路人」,不實指稱 Inopha AG 曾協助台灣東洋進入國際市場,經台灣東洋發表聲明嚴正駁斥後,今又重施故技於其他媒體投書「生技引路人 助台藥廠打入國際市場」一文中,指稱「瑞士商 Inopha 也曾與台廠合作在歐洲成功取得紫杉醇藥證」,文中的「台廠」雖未指名道姓,但明顯暗指台灣東洋,然而這項敘述完全不是事實。
台灣東洋指出,林榮錦之前在擔任公司董事長時,於 2008 年及 2009 年期間,未經董事會決議,將台灣東洋重要藥品產權以近乎無償方式授權給 Inopha AG,造成台灣東洋巨大損失嚴重損害股東權益,台灣東洋已向林榮錦及 Inopha AG 負責人 Denis 提告,本案目前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根據台灣高檢署上訴書指出,台灣東洋在 2006 年即已開發出第一代紫衫醇 (Docetaxel) 藥品,並取得台灣學名藥許可證,隨後持續開發第二代藥品並申請配方專利,於 2007 年 10 月獲得台灣藥證變更許可,2008 年 4 月台灣東洋與歐洲藥廠 AET(Alfred E.Tiefenbacher) 合作開發,AET 並於 2009 年 11 月取得歐洲紫衫醇藥證,Inopha AG 對此並無貢獻,上訴書中也指出,Inopha AG 是當時台灣東洋德國籍員工 DENIS 私自設立、既無資金、人力、又無專業能力的信箱公司,史格瑞在經濟日報投書中,指 Inopha AG 曾與台廠合作在歐洲成功取得紫杉醇藥證,是企圖影響法院審判林榮錦背信案的謠言。
由於本案在二審時,史格瑞曾出庭替林榮錦作證,也發表與近日在媒體投書內容相同的立場,但據查史格瑞的奥孟亞公司與林榮錦直接掌握的順藥公司有合作關係,並領取顧問費。因而史格瑞於此時頻繁在媒體投書指稱,台灣生技業進軍國際需要「引路人」,並將事實上根本無履約能力的 Inopha AG 與其他有實績的公司夾雜在投書內容中,令人懷疑史格瑞的動機是企圖幫 Inopha AG 漂白,達到魚目混珠的效果。
台灣東洋認為,史格瑞透過某公關業者安排於媒體投書,不僅動機令人懷疑,內容亦非事實,有企圖影響台灣東洋與林榮錦官司的司法審判嫌疑,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台灣東洋將發存證信函給史格瑞,正告他不得再於媒體散播 Inopha AG 是「國際引路人」或曾在歐洲申請紫衫醇藥證的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