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經法院調解,財政部將協助買回台新金 (2887-TW) 手中彰銀 (2801-TW) 持股,且提及「金管會官員在場確認彼此意願,也希望可扮演居間協助和解角色」,金管會今 (27) 日提出澄清,強調不涉入雙方協商;財政部則發五大聲明,強調協助買回非義務。
台新金、彰銀案今天傳出最新狀態,據媒體報導,台新金與財政部 25 日於最高法院調解庭中,雙方達成由「財政部協助買回台新金手中彰銀持股」共識,惟雙方對價格仍各有堅持,台新金期待以每股新台幣 18.22 元釋出,財政部則設定以 17.65 元買入,落差 0.57 元,雙方 3 月將再行調解確認最後結果,且指出「因有金管會官員在場確認彼此意願,也希望可扮演居間協助和解角色」。
銀行局長莊琇媛表示,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案件及相關調解程序,屬於民事爭議,金管會為金融監理機關,尊重且不涉入雙方協商。
莊琇媛指出,當天金管會是應法院要求列席調解程序,以說明台新金控為投資保德信人壽而向金管會出具的承諾事項,金管會並未參與雙方調解條件協商或表達相關意見,並無扮演居間協助和解的角色。
財政部也發布五點聲明,說明「彰銀經營權案」與台新金控雙方正進行和解,同意由最高法院進行調解。財政部強調「沒有感受到壓力」,目前雙方就彰銀的價格數量未談出定案,建議台新金控仍需履行其對金管會承諾,才有機會促成本案圓滿落幕。
財政部五點聲明如下:
一、關於財政部與台新金控就彰銀經營權之爭議案,原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嗣依最高法院建議,雙方同意由最高法院進行調解。
二、台新金控於一定期間內釋出全數彰銀股權,是該公司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事項,原應由台新金控履行該承諾,並非財政部的義務。但財政部為促成調解成立,基於協助立場,積極洽商潛在買方,承接台新金控轉讓的彰銀股權,並就承受價格及數量等,研提務實可行方案,期達成調解,解決雙方長期爭議,已充分展現財政部之善意及努力。
三、財政部表示,調解過程均尊重調解委員的職權行使,秉最大誠意及善意,遵照其指示,積極研提可行方案,但和解條件如價格、數量等,仍宜符合交易實務、市場行情,並考量潛在買方承接能量,以公平、合理,且可受公評之條件辦理。
四、有關報載調解雙方達成多數共識,及所謂執政高層希望儘快和解落幕,因此財政部有壓力一節;財政部說明,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調解中,財政部未感受到任何壓力,關於報載的價格和數量,並未定案,財政部願意在調解委員下秉持善意協助台新金控釋股,但最後仍要考量潛在投資人意願辦理。
五、財政部呼籲,目前正遵循最高法院調解程序,在調解過程中,請雙方共同尊重調解委員職權,勿再對外出現任何調解中資訊,避免造成誤解,且建議台新金控仍需履行其對金管會承諾,方有機會促成本案圓滿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