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 (10) 日通過「建築法」第 77 條之 1 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法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若不符現行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檢查應予改善,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開罰 30 萬元。
2018 年 2 月 6 日花蓮大地震,導致多棟大樓倒塌、嚴重傾斜,17 人罹難,閣揆蘇貞昌表示,鑑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為回應各界對居住安全的期待,加強建築物的構造安全,本次修正有其急迫與必要性。
內政部說明,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 19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 77 條之 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若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部分,加以規範。
因此,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經耐震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將強制要求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可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內政部強調,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盼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