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落成後,如欲轉賣要留意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台北市有民眾出售已興建完成的預售屋,因搞錯持有計算期間,在繳納 194 萬的房地合一稅後,又遭國稅局核定補徵 145.5 萬元的稅額。
為遏止短期炒作哄抬房價,財政部去 (2021) 年推出房地合一稅 2.0 新制,將預售屋納入課稅範圍,然有部分民眾不熟悉預售屋以及新屋落成的持有時間計算方式,導致在出售後繳稅又遭補稅的情況。
台北國稅局近期就查到預售屋繳稅的案例,局長宋秀玲說,一位民眾在 2016 年 10 月 5 日,斥資 1.2 億元購買位於大安區的預售屋,並在新屋落成後,在 2019 年 10 月 7 日取得房屋與土地所有權,最後趁著房市多頭時,在今年 1 月 10 日以 1.3 億元出售。
但該民眾在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是以 2016 年 10 月購買簽訂預售屋的 10 月簽約日期為起始日一直到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當日,總計持有期間共 5 年 3 個月,因此他以 20% 稅率計算出稅額 194 萬元。
宋秀玲解釋,國稅局在受理申報後,發現該納稅人計算持有期間不符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根據新制,該民眾持該房屋期間,應該從預售屋興建後,新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換言之,該賣家僅持有該屋僅 2 年多,應適用 35% 稅率,應納稅額為 339.5 萬元。
宋秀玲表示,根據 35% 稅率,扣除該民眾已經繳納的 194 萬元,該民眾仍須補繳 145.5 萬元稅額,而考量該賣家應是不熟悉房地合一稅 2.0 新制,才會誤用適用稅率,因此僅要求其補齊應納稅額,而沒有額外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