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 (3) 日宣布,未來解任董事長要提董事會或常董會,此類重大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此修法內容將預告 60 天,最快 8 月上路,違反者最高將開罰 480 萬元;由於光洋科去 (2021) 年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原董事長馬堅勇,此法規修正被外界視為「光洋科條款」。
金管會表示,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的程序及完善公司治理精神,因此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法規修正有兩大重點,第一是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考量涉及公司經營重大事項,董事為決策前應有充分資訊及時間評估,明定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二個重點是董事長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公司法明定,董事長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亦應由原選任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基於董事長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明定董事長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
金管會雖強調並非針對個案,主要考量過去對於解任董事長沒有明確規範,因此修法納入,但因為光洋科去年 11 月 5 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原董事長馬堅勇,補選新董事長王炯棻,還出現董座鬧雙包紛爭,所以相關法規修正被視為「光洋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