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公司代號:5381
公司名稱:合正
發言日期:2022/05/06
發言時間:18:00:35
發言人:謝炳輝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前總經理葉日宏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91號
4.事實發生日:111/05/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及前總經理葉日宏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23778號)。
6.處理過程: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做出判決,本公司於111/05/06收到判決書,判決如下:
葉日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貯存、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
捌月。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
陸仟肆佰捌拾壹元沒收。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之營運、財務及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