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弟弟派張國明的委任律師黃福雄今 (24) 日召開記者會,主張遺囑執行人無權指派巴拿馬長榮國際 (EIS) 常任董事長 ( Permanent President),且張國明日前是合法召開股臨會並當選 PP 決議有效,對此,哥哥派張國華也同步發布三點聲明回應,雙方持續僵持不下。
由於長榮海運 (2603-TW) 下周將召開股東會,將討論去年股息和減資案,一般預期,弟弟派將以 EIS 大股東身份出席,屆時是否能順利舉行股東會並完成減資,受到外界關注。
張國華以 Permanent President 一職提出三點聲明,第一,巴拿馬長榮國際 Permanent President 的就任過程符合章程,張國明、張國政董事自 2016 年起,皆知悉並承認張國華擔任常任董事長一職的事實。
第二,張國明於日前召開的臨時股東會,程序和議案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而無效,自無張國明當選 EIS Permanent President 一事。
第三,張國明集會並不合乎法律程序,據此所為的法律主張屬無效,呼籲勿以違法行為,影響到集團公司治理。
張國華進一步說明,總裁張榮發逝世後,四位遺囑執行人於 2016 年 3 月 24 日依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第 7 條第 9 項和第 10 項規定,一致同意指定張國華擔任 Permanent President 兼常務總經理職位,接任 Permanent President 過程皆依據章程而合法,並無對方指摘常任董事長一職懸缺長達 6 年情形。
況且,四位遺囑執行人指定張國華接任 Permanent President 時,張國明和張國政當時皆在現場,未曾提出任何不同意見,張國華也隨即以 Permanent President 的身份指定張國明為董事,並在同年 4 月至巴拿馬完成張國華為新任 Permanent President 與張國明為新任董事的變更登記。
張國華強調,如今張國明和張國政對外宣稱巴拿馬長榮國際遲未選任新任 Permanent President 一職,實屬自欺欺人。
依 EIS 公司章程第 6 條第 1 項,臨時股東會召開須經股東依章程所訂程序向董事會提出請求後,由董事會召開,股東除應出具開會請求書,且僅得在董事會未於請求提出起 21 日內召開時始可自行召開。
惟股東張國明未曾踐行章程所訂程序,對 EIS 董事會提出任何開會請求書,即逕行於今年 5 月 10 日宣稱召開臨時股東會,此一會議自屬違法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