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 (4904-TW) 擬合併亞太電 (3682-TW) 聽證會今 (30) 日登場,對於頻譜三分之一上限議題出現各方論戰,有學者認為,當產業有良好競爭時,可適時放寬頻譜上限;不過也有專家與業者主張,適用法條不同,不應針對單一業者狀況有所調整。
NCC 委員針對遠亞合併案提出四項問題,包括頻段上限、勞工權益、資費調整以及國家安全建設,其中頻段上限在 1GHz 以下低頻,牽涉資源合理使用、維護市場競爭、消費權益等,申請人 (遠傳) 主張要繳回 1GHz 以下頻寬才是維護信賴保護原則,不過也有其他業者秉持不用繳回,否則影響用戶權益。
對此,遠傳資深副總李和音回應,1GHz 以下低頻資源稀少,國內頻寬僅 150M,加上 5G 許多應用環境都在室內,該頻段也是用戶主要使用需求,因此 1GHz 以下低頻可視為
李和音說,法規對於電信商的頻譜持有上限規定,是業者在競標頻譜時,用來評估策略的基準,若競爭環境改變,如同賽局中途更改遊戲規則,也就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因此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當業者家數減少時仍必須依循既有規定,若要修改法律規定,應該是下次釋出競標頻譜時再調整,讓業者可以重新評估當下的競爭態勢,才是公平競爭的方法。
對於頻譜三分之一上限,鑑定人也有不同看法。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郭文忠表示,頻譜上限不適合因為個案調整,原因在於當產業只有三家業者後,涉及各家業者規模並能否維持市場競爭,而以目前情況來看是符合的。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江耀國則認為,當初三分之一的標準是基於有 5 家電信商,產業需要有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防止業者營運壯大,但若市場競爭狀況良好,三分之一限制可以彈性調整,再者,若市場只剩三家業者,一定會有業者違規,因此未來可以適時修正。
江耀國補充,電信商合併後,對於三分之一上限規定會有兩種情境,其一是申請事業業者自行繳回頻譜;另一種是由主管機關依照規定做出處分是否繳回頻譜,但無論哪種情況都應提出補償方案,而最理想的方式是,電信業者繳回頻譜後、重新拍賣,並把拍賣標金費用補償給業者。
不過中華電副總魏惠珍對於補償方案指出,電信管理法第 55 條有適用對象上的疑義,合併案頻寬超標,應該按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做相關附款,不會有繳回後還有補償的狀況。
數發部提到,遠傳、亞太電合併後,3GHz 以下頻寬會超過 13M,對此,李和音回應,遠傳合併亞太電後,都沒有超頻狀況;另外,亞太電核准使用中華電 2100MHz 的 3G 語音共頻及 4G/ 3G 偏鄉漫遊,未來透過整併後,遠傳也將在 2024 年第一季關閉 3G 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