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東洋開發學名藥爭議 晟德敗訴

鉅亨網記者沈筱禎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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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洋 (4105-TW) 與晟德 (4123-TW) 的 Risperidone PLGA 學名藥委任開發訴訟案,今 (15) 日經高等法院認定,Risperidone 委任開發協議不存在,宣告晟德敗訴。

雙方 2010 年 8 月 20 日簽訂 Risperidone 委任開發協議,根據協議,晟德委託東洋開發 Risperidone 藥品,不過後續東洋主張該契約不生效力,認為當時簽約時,時任董事長林榮錦同時擔任晟德董座,並未在董事會中對該開發協議背景事實詳加說明,程序上有諸多不合法之處。

晟德認為,雙方委任開發協議中,由晟德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 2000 萬元委託費並擁有產品權利,東洋可分享美國市場權利;後續也依約定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 1250 萬元委託費用,但東洋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因此對東洋提起民事確認訴訟。

原本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東洋與晟德的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但經最高法院判決廢棄後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今日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委任開發協議不存在。

東洋對此表示,公司深感欣慰並仍會秉持誠信正直的經營理念,持續維護 4 萬多名股東權益而努力,此外,會持續秉持合法誠信與永續經營的精神,提供高品質藥品與服務守護民眾健康。

晟德回應,對判決結果深感遺憾,惟對本公司之經營與財務並無影響。全球已有多家廠商推出 Risperidone PLGA 學名藥,將收到法院判決書了解緣由後,採取適當之因應,以維護公司及股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