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 (1218-TW) 公司派的與龍邦 (2514-TW) 集團的經營權之爭進入法律攻防階段,除龍邦已提告之外,泰山董事詹皓鈞今 (16) 日由明永法律事務所曾益盛律師陪同,赴台北地檢署遞狀申告,向龍邦國際董事長劉偉龍董事長提出妨害名譽加重毀謗告訴。
泰山並發表聲明指出,有關近日龍邦董事長劉偉龍透過記者會及報紙廣告發表言論,顯與事實不符,泰山公司經營團隊澄清說明如下:
首先,本公司經營階層於 111 年 12 月 2 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及授權董事長於不超過 43,500 張範圍內處分全家公司股票,係希冀未來經營方向能更專注於食品本業,且有關前述處分股票之決策過程亦曾徵詢外部律師專業意見,並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充分討論,再經董事會決議及獲多數董事同意、支持後,始進行出售程序,故處分過程完全合法。
其次,本公司本業為食品產業,而非投資產業,縱出售全家公司持股亦不會影響本公司食品本業,故本公司經營階層所為處分全家公司持股一事,亦未違反公司法第 185 條規定。
再者,本公司於 111 年 12 月 5 日係透過鉅額逐筆交易方式,以每股均價計 187 元,出售所持有全家 (5903-TW) 公司股票,共計完成 43,300 張持股交易,因係採「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之競價規則,故本公司實無從得知買受對象何自無與買方共謀掏空公司資產之情。
另出售價格訂為每股均價 187 元,符合法規,自無賤賣公司資產情事。況且,出售股款總金額約 80.97 億元,業經本公司於 111 年 12 月 7 日受領無訛,利益已歸由全體股東共享,並無掏空本公司利益之情。
劉偉龍身為上市公司董事長,理應深知對事實查證之重要性,亦當知媒體傳播效力宏大,其自應以負責任態度,事先查證所述內容之真實,並審慎發表言論。然而劉偉龍仍於公開場合恣意貶損本公司經營團隊所為前述合法之經營行為,已嚴重毀損本公司經營團隊之名譽。故而,本公司經營團隊希冀透過此次訴諸法律途徑之提告,以維護自身名譽。
持有泰山股權 46.92% 的龍邦集團,日前已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提出訴訟,聲請人保勝投資「定暫時狀態處分暨緊急處置聲請狀」(繕本),請求禁止相對人執行 12 月 2 日第 22 屆第 8 次董事會通過之討論事項第二案,即「擬處分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行為,泰山也已接獲法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