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公司代號:2020
公司名稱:美亞
發言日期:2023/01/06
發言時間:16:28:03
發言人:黃昱琪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重訴字528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2/01/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曾向地主等人簽約購買新北市板橋區土地,嗣地主違約
將土地移轉與第三人,損及本公司債權
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1月6日110年度重訴字第528號民事判決主文宣判
如下:被告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臺幣捌億壹仟貳佰肆拾參萬陸仟參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106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
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