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公司代號:8121
公司名稱:越峰
發言日期:2023/01/10
發言時間:17:12:37
發言人:張勝川
1.事實發生日:112/01/10
2.公司名稱: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1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業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3時30分
截止,惟尚有部份原股東及員工尚未繳納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據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自112年1月11日起至112年2月13
日下午3時30分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駕臨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
分行暨各分行辦理繳款事宜,亦得採金融機構匯款或ATM繳款(手續費由認股人自行負擔)
,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並經集保公司作業後將所認
購之股數,撥入貴股東登記之集保帳號。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貴股東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部(電話:02-2650-3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