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 (12) 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此次共修正 52 條,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增加優質人才來台及留台誘因,並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以強化查緝非法外來人口執法力道。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進行全盤檢視與檢討,共有三大重點,首先,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及留台,新增納入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 18 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為簡化外國人申辦居留流程,對於學術研究機構顧問、大學講座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的白領專業人才,持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國後,修正放寬得免向外交部改辦居留簽證,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其配偶與子女亦同。
為便利來台的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由 15 日延長至 30 日。
此外,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放寬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 5 年以上 (現行為 7 年以上),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另對於國人海外出生的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第二,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此次修法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考量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第三,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台,此次修正提高逾期者罰鍰,從原本 2000 元至 1 萬元,加重為 3 萬元至 15 萬元,並延長禁止其入國期間,從原本最多 3 年,提高至 10 年。
另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增訂罰則,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 (居) 留原因活動者,可處 2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此外,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元以下罰金;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偽、變造或冒用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查驗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9 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