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昨 (18) 日決議附附款通過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案,不過台灣大 (3045-TW) 董事提出三項疑慮,並強調附款負擔沈重,此案預計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
台灣大表示,全體董事成員今天充份交換意見後,除其他附附款造成沈重負擔外,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於法無據、窒礙難行、有損雙方用戶及股東權益。
台灣大董事對頻譜附款有三項疑慮,全文如下:
第 1、 要求「新台灣大」無償自主繳回重金標得之頻譜,卻對同樣在 3GHz 以下超頻之中華電信,以及遠傳電信雖同意繳回部份後仍超標之頻譜准予保留,法源依據何在?
第 2、 若依主管機關要求繳回頻譜,則在巿場三大業者新競爭態勢下,又受限於 1/3 限制,頻譜亦將無法再釋出,無疑是國家珍稀頻譜的一大浪費!更遑論,處分中提及,若不自主無償繳回,明年 6 月 30 日前應改以交換或移轉方式處理超頻之 10MHz,但頻譜交換與否,也需視競業之意願,因此限期改正能否如期完成,實不可控於我方。
第 3、 被迫繳回頻譜之「新台灣大」在缺少原台灣之星 10MHz 的頻譜後,再擠進台灣之星 280 萬用戶,亦將使得原台灣大 700 多萬用戶權益受到影響。
台灣大指出,全體董事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有悖行政程序法,此等影響股東及用戶權益之重大事宜,台灣大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