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公司代號:3444
公司名稱:利機
發言日期:2023/02/23
發言時間:15:50:19
發言人:盧修滿
1.事實發生日:112/02/23
2.公司名稱: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1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業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截止,
,惟有部分認股人於繳款期限截止前,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第142條之規定辦理,自112年2月24日至
112年3月27日下午3點30分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認股人,請於上述期間持原繳款書至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及全省各分行辦理繳款事宜,亦得採金融機構匯款或ATM繳款
(匯費和手續費由認股人自行負擔),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認股人,俟催繳期間屆滿並經集保公司作業後,
依其認購股數撥入認股人之集保帳戶。
(4)若貴股東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2381-6288)。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