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公司代號:4923
公司名稱:力士
發言日期:2023/02/23
發言時間:18:12:02
發言人:鍾秉家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2/23
2.增資資金來源:111年度盈餘分派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發行總金額新台幣55,568,000元,發行股數5,556,800股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不適用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
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原股東每仟股無償配發200股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本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
過戶日起五日內,辦理自行湊足整股之登記,倘有剩餘之畸零股則依公司法第240
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所產生之股份差額,授權董事長洽特定
人按面額認購之。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公司未來營運發展所需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盈餘轉增資之每股分派金額係以董事會決議時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
27,784,000股計算之(扣除庫藏股550,000股)。
(2)本次盈餘轉增資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提請股東常會授權
董事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
(3)本次盈餘轉增資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核示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之營運需
要而須予變更時,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