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公司代號:4950
公司名稱:牧東
發言日期:2023/03/02
發言時間:15:20:24
發言人:蔡元培
1.股東會決議日:112/03/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胡朝惟
(2)董事:鍾榮宗
(3)董事:張庶為
(4)獨立董事:蔡進宏
(5)獨立董事:鄧中道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胡朝惟
連展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特別助理
(2)董事:鍾榮宗
新莊五王宮主任委員
(3)董事:張庶為
國巨全球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4)獨立董事:蔡進宏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金融部協理
(5)獨立董事:鄧中道
李致詠律師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
新北市議員鍾宏仁服務處 法務諮詢
華藝興業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新北市議員蔡健棠服務處 法務長
張智偉律師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
財團法人天主教恆毅文教基金會 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經出席股東投票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