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公司代號:2020
公司名稱:美亞
發言日期:2023/03/03
發言時間:21:54:24
發言人:黃昱琪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重訴字487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2/03/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曾向地主等人簽約購買新北市板橋區土地,嗣地主違
約將土地移轉與第三人,損及本公司債權。
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3月3日109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臺幣陸億伍佰壹拾貳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106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
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