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公司代號:5388
公司名稱:中磊
發言日期:2023/03/09
發言時間:17:04:07
發言人:陳正弘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9
2.預計發行價格:新台幣6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6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6,000,000股普通股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既得日仍在職,
同時須符合最近一期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報之累計營業利益達前三年同期平均
營業利益成長10%以上之公司整體績效,及最近一次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為P2
(含)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
保密協議及員工廉潔行為守則或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等情事。
既得日:發行當年度10月6日 100%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遞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及員工廉潔行為守則或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等情事,
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依原認購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
例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發生繼承),則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
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依本辦法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
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如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若非具經理人身份,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呈送董事會
決議。
三、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及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單一員工
得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
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暫以股價預計85元計,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
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及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2023~2025年可能最大費用化之
金額三年合計約新台幣150,0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流通股數計算,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三年合計約新台幣0.57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依目前本公司流通股數計算,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
2.28%,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及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之。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全權
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
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
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
法令修訂或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