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公司代號:6415
公司名稱:矽力*-KY
發言日期:2023/03/09
發言時間:16:59:47
發言人:梁翠嫚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9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880,000股。
4.既得條件:
既得條件分為A、B類兩種:
(1)A類,發行數量680,000股,自給與日起任職屆滿一年,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公司達成公司營運目標者,既得100%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2)B類,發行數量200,000股,自給與日起任職屆滿三年,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公司達成公司營運目標者,既得100%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A、B類公司營運目標指既得日前一年度公司毛利率(Gross Margin)及營業利益率
(Operating Margin)分別不低於同業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同年度之平均水準。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解雇、資遣、辦理留職停薪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
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本公司之配股,不參加本公
司之配息、現金增資認股及表決權等。
3.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發行辦法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
理授權,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4.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發行辦法之約定向員
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自本公司股票依法暫停過戶期間、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份仍未享有表決
權、認股及配息之權利。
(二)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方式:
1.退休:退休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
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轉任關係企業:因公司營運所需,員工經核定須轉任公司關係企業,其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轉任時其已發給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權利不變。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離職時,員工可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三)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
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
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
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資歷、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依本辦法第五條(一)既得條件,
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
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880,000股,以2023年3月8日收盤價每股新台幣586元為
估算基礎,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共約新台幣515,680仟元,於發行後逐年分攤。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對公司發行後第一年到第三年每股盈餘影響約1.36元(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380,165仟股計算)。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本公司之配股,不參加本公司之配息、現
金增資認股及表決權等。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依約定立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保管銀行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得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或保管
銀行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
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