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公司代號:3593
公司名稱:力銘
發言日期:2023/03/23
發言時間:16:21:02
發言人:梁忻瑾
1.事實發生日:112/03/23
2.公司名稱: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2年03月23日董事會審查112年度董事改選被提名人資格,其中獨立董事
被提名人傅幼軒、蹇良聰及蔡憲唐先生等三人,自擔任公司獨立董事任期已連續達
三屆,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公告
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
6.因應措施:
(1)傅幼軒先生因其經驗極為豐富能為本公司提供重要建言,雖已連任本公司三屆
獨立董事,公司仍需借重其專業,使其於行使獨立董事職責外,仍可發揮其專
長,並給與董事會監督及提供專業意見,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其擔任本公司
獨立董事。
(2)蹇良聰先生經評估過去參與董事會情形,相信仍持續有獨立性及公正判斷的能
力且其具有會計師資格,於財務、會計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可提供專業意見
並督導董事會運作,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其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
(3)蔡憲唐先生經評估過去參與董事會情形,相信仍持續有獨立性及公正判斷的能
力,且其曾任職於中山大學擔任教授,具備企業管理等專業學識及能力,仍可
提供專業意見並督導董事會運作 ,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其擔任本公司獨立
董事。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