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輝: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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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公司代號:3523

公司名稱:迎輝

發言日期:2023/03/23

發言時間:16:55:47

發言人:呂英宗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董事會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符合法令規定

範圍內之特定人進行私募。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參仟萬股

5.得私募額度:發行股數不超過參仟萬股,自股東常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

六次發行,各分次預計私募之股數:各為5,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

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再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此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之定價

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因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

證券之轉讓時點、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亦不得洽辦公開發行,故

考量時間風險,以上私募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受市場因素影

響,實際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時,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股票面額差異

所產生之累積虧損,將視公司未來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是否採取減資、盈餘或資

本公積彌補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資金,主要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

特性,以利儘速達成引進營運資金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

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認購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若以透過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

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換言之,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

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

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私募價格可能涉及低於股票面額對股東權益影響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