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公司代號:6237
公司名稱:驊訊
發言日期:2023/03/24
發言時間:14:19:31
發言人:楊昆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1年6月13日
(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對象辦理之,目前擬洽定之對象以能
強化公司營運所需技術、業務或關鍵零組件之策略性投資人為優先考量。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20,000,000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預計新臺幣200,000仟元整。自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一至三次
辦理。
辦理次數:
(一)分一次辦理:
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預計達成效益:預期可提升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降低經營壓力,有助公司營運
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二)分二次辦理:
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預計達成效益:預期可提升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降低經營壓力,有助公司營運
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三)分三次辦理:
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預計達成效益: 預期可提升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降低經營壓力,有助公司營運
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以下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面額10元為
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三)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以不低
於股東常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訂定
之。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與特定人接洽情形決定之。
(四)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
並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參與應募。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其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
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擬授權董事會,於交付滿
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實際私募股數、私募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資金運用計劃項目、預定進度
及預計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斟酌實際情勢並依照法令及主
管機關規定、參酌專家意見及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變化作必要之變更,並配合辦理一切
私募相關事宜。
(二)為配合本次以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辦
理並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
募普通股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