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公司代號:5904
公司名稱:寶雅
發言日期:2023/04/07
發言時間:14:49:28
發言人:沈鴻猷
1.事實發生日:112/04/07
2.公司名稱: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劉致宏先生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已連續達三屆任期,
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規定
,應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
6.因應措施:劉致宏先生擔任本公司之獨立董事已逾三屆任期,
因考量具備會計之工作經驗,並熟稔相關法令並具會計師執照,
對公司有明顯之助益,本次將繼續提名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使其於行使獨立董事職責時,仍可發揮其專長及給與董事會
監督並提供意見。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