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公司代號:6442
公司名稱:光聖
發言日期:2023/04/26
發言時間:13:33:14
發言人:莊國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特別股或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函規定選擇特定人,以
策略性投資人為限。目前並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私募普通股、特別股於不超過20,000,000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20,000,000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擇一或搭配方式分一至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 私募普通股
私募普通股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
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一)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之股價;(二)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 私募特別股
a.私募特別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
b.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
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
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c.私募發行特別股發行條件,依發行時本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辦理。
C. 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a.每張面額:新台幣100,000元或其整倍數。
b.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不超過七年。
c.票面利率:0%
d.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以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理論價格將
以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而擇定之計價模型訂之。轉換
價格係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一) 定價日前一、三
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私募價格及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和公
司狀況及選定策略性投資人之情形為依據訂定之。上述價格訂定之依據,除符合「公
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
日起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交付未滿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
公開發行及上市,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各分次之資金用途及達成效益均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藉以因應產業變化
及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競爭力,預計將可改善財務結構,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
股東權益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可行性、股權穩定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
性因素,如透過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
金,故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特別股或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私募特別股轉換之普通股或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之普通股之權利
行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之相關轉讓限制,悉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函釋辦理。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自交
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公司申請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後續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
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特別股或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包含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
司債)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
、募集金額、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
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公司營運需求及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