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公司代號:4923
公司名稱:力士
發言日期:2023/04/28
發言時間:14:45:51
發言人:鍾秉家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移調字第98號(即111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4.事實發生日:112/04/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因進貨爭端於111年8月4日向宣喬科技(股)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6.處理過程:
經雙方於法官調解,宣喬科技(股)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參佰玖拾萬元,
其中約有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退貨款,餘為賠償款。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法院和解筆錄送達日為112年04月28日。
(2)本公司前向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貨,因有糾紛而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提起訴訟,經雙方於法官調解過程中充分溝通,已釐清相關爭議,
對於雙方溝通過程中所產生誤會均已形成共識,雙方以最高善意充分
協商而達成協議,本公司未來仍秉持創新、品質、服務與誠信之經營
理念,持續維持與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合作機會,雙方故而同
意達成調解以彌平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