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士:公告本公司與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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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公司代號:4923

公司名稱:力士

發言日期:2023/04/28

發言時間:14:45:51

發言人:鍾秉家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移調字第98號(即111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4.事實發生日:112/04/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因進貨爭端於111年8月4日向宣喬科技(股)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6.處理過程:

經雙方於法官調解,宣喬科技(股)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參佰玖拾萬元,

其中約有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退貨款,餘為賠償款。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法院和解筆錄送達日為112年04月28日。

(2)本公司前向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貨,因有糾紛而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提起訴訟,經雙方於法官調解過程中充分溝通,已釐清相關爭議,

對於雙方溝通過程中所產生誤會均已形成共識,雙方以最高善意充分

協商而達成協議,本公司未來仍秉持創新、品質、服務與誠信之經營

理念,持續維持與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合作機會,雙方故而同

意達成調解以彌平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