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款
公司代號:2358
公司名稱:廷鑫
發言日期:2023/05/02
發言時間:15:45:58
發言人:蔡坤宏
1.事實發生日:112/05/02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鑒:
查核意見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廷鑫興業集團)民國一一一年(重編後)
及一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一年(重
編後)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
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
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廷鑫興業集
團民國一一一年(重編後)及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一一一年(重編後)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
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
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廷鑫興業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
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其他事項 更新意見
本會計師曾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對廷鑫興業集團民國一一一年度
重編前之合併財務報告因無法對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部分存貨金
額213,594千元之存在性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致無法判斷是否須對
該等存貨金額作必要之調整,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如合併財務報
告附註四(二十)所述,廷鑫興業集團已提供替代查核證據,並重編民國
一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因此,本會計師於本報告中對廷鑫興業集團民國
一一一年度重編後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已予更新,且與重編前所表
示者不同。
其他事項 個體財務報告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一年(重編後)及一一○年度之個體財
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分別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及無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廷鑫興業集團民國一一一年度
(重編後)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
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收入認列;收入相
關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二十四)客戶合約之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廷鑫興業集團係以各銷售合約所訂之交易條件來決定產品控制權移轉時點,
並認列收入。由於收入認列流程涉及人工作業,易造成收入認列時點不當,
且於財務報表結束日前後之交易金額對財務報表之影響重大。因此收入認列
時點正確性為本會計師進行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收入之內控制度設
計及執行之有效性,包括確認銷售合約之交易條件與收入認列已適當入帳;
選取財務報表結束日前後一定期間銷售交易之樣本,核對相關憑證,評估收
入認列已記錄於適當期間。
二、存貨之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會
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一);存貨評價之說明,
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七)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廷鑫興業集團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廷鑫興業集團備抵存貨
跌價損失主要來自於原料及製成品,由於受國際鋁錠價格波動影響,導致相
關產品的銷售可能會有劇烈波動,故導致存貨之成本可能超過其淨變現價值
之風險,因此將其列為本會計師查核重點項目。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廷鑫興業集團會計政策
之合理性,如存貨備抵跌價或呆滯提列之政策、檢視廷鑫興業集團過去對存
貨備抵提列之準確度,並與本期估列之存貨備抵評價作比較,以評估本期之
估列方法及假設是否允當、評估存貨之評價是否已按廷鑫興業集團既訂之會
計政策處理、瞭解廷鑫興業集團管理階層所採用之銷售價格之依據,以評估
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及考量廷鑫興業集團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存貨備抵之
揭露是否允當。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
有關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七)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
註五(二);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評估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
(二十)所得稅。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廷鑫興業集團於以前年度有課稅損失,依稅法規定可在一定期間內扣抵課稅所
得。該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與衡量係依據管理階層對未來預計獲利之假設所
作之主觀判斷,因此將其列為本會計師查核重點項目。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管理階層編製之財務預
測及課稅所得預估資訊,檢視其所依據之基本假設及其合理性;評估廷鑫興業
集團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及其估計之揭露是否適當。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
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
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廷鑫興業集團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
算廷鑫興業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廷鑫興業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
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
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
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
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
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
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
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
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
廷鑫興業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
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
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廷鑫興業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
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
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廷鑫
興業集團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
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
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廷鑫興業集團民國一一一年度(重編
後)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
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
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郭士華 金管證六字第0950103298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張字信 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2/05/02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管證審字第1120338477號函文規定
本公司20日內請會計師重新查核並重新公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