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公司代號:3023
公司名稱:信邦
發言日期:2023/05/04
發言時間:13:44:52
發言人:張集州
1.事實發生日:112/05/04
2.公司名稱:北京信邦電子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4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
1120339870號函辦理。
(2)北京信邦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信邦)因減資導致淨值下降,致申報112年3
月底資金貸與他人餘額新臺幣88,642千元超過所訂定之總限額新臺幣55,594千元,違反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應訂定改善計畫、按季公告
執行情形及逐季提報董事會控管,並於股東會報告執行情形。
6.因應措施:1.於112年4月27日北京信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終止本公司對子公司江蘇英邁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0千元(約合新臺幣44,396千元)之資金貸與額度,經調整
後資金貸與餘額已無超限。2.截至112年4月27日,依集團資金狀況調整,北京信邦資金
貸與餘額已無超限。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