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公司代號:6170
公司名稱:統振
發言日期:2023/05/04
發言時間:17:54:46
發言人:何明哲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案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 號令規定之特定人,本案私募應募
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目前暫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 仟股
5.得私募額度:在10,000 仟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私募價格訂定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
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
會依前述訂價依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尋求與國內外產業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週轉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私募方式之籌資時效性及可行性,以及私募股票
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並強化與策略性投資人間更緊密
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
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
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
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
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
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
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