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款
公司代號:3228
公司名稱:金麗科
發言日期:2023/05/05
發言時間:14:38:25
發言人:呂世民
1.事實發生日:112/05/05
2.發生緣由: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前於110年9月16日至本公司,就107年與燈興
科技公司之IC設計開發案進行調查,該案已於112年05月05日收到台灣高等檢察署駁回
地方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再議之處分通知書,該不起訴處分業已確定,本案定讞。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本案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一切正常。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