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鼎: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二年度第一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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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公司代號:6226

公司名稱:光鼎

發言日期:2023/05/05

發言時間:15:12:23

發言人:紀明義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5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第一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公司債」)。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是/否):否。

4.發行總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5.每張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6.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7.發行期間:三年期。

8.發行利率:本公司債票面利率為不高於固定年利率2.0%。

9.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銀行擔保。

10.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109年度第一次發行之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到期本金。

11.承銷方式:委託證券商以洽商銷售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12.公司債受託人:

本公司債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

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本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訂立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

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於本公司與受託人間受託契約規

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同意承認並授與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

代理,此項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

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13.承銷或代銷機構: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發行保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6.簽證機構:無實體發行,故不適用。

17.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18.賣回條件:無。

19.買回條件:

本公司債買回日為自發行日起發行屆滿第一年及第二年之付息日。本公司得於買回日

當日強制提前買回本公司債,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得有異議。本公司將於買回日30日

前擇期公告買回,按債券面額加計實際持有期間之應付利息買回本公司債。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2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22.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俟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